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凌源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凌源市人民政府第六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凌源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4日
凌源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推动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鼓励吸引域内外投资,培育壮大重点骨干企业,市政府决定设立工业发展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凌源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当年超收基金预算及非税收入提取部分,专项用于支持本市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采取财政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使用条件
第四条 工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我市确立的钢铁精深加工、汽车装备制造、新型建材、农产品深加工等四大主导产业发展中有影响力的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配套,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重点工业企业新(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及贷款财政贴息。(二)企业上市扶持资金。(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四)重大工业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及招商引资工作费用。(五)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研发平台建设、新产品研发、产品推广等方面支出的补助和奖励资金(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给予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的条件:
1、凌源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
3、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市场拓展和资金筹措能力。
4、企业内部财会制度建全,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报表。
第六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类项目应符合我市鼓励工业创业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资金来源全部落实。申请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项目补助资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受固定资产投资额限制。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工业发展资金应由企业所在地乡镇街、园景区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申报。需报市政府先行审批同意的,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市政府同意;需有关单位(部门)审核认定的,应由外经贸局组织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等单位审核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确定最终补助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建设批文,土地使用证,环评批文等。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财务资料。
(六)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财政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企业年终决算中真实反映,同时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财政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责任,企业要定期向财政局、国地税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驻凌国省市直各单位。 |
凌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印发 |
凌源市工业发展资金审批表
申报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信息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
企业注册时间 | 注册资金(万元) | |||||
法人代表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申报概要 | 项目建设内容,申请资金额度,政策依据: | |||||
审批意见 | 批准补助金额(万元) | 小 写 : | ||||
大 写 : | ||||||
外经贸局(公章) 局长 | 发改局(公章) 局长年 月 日 | |||||
经信局(公章) 局长 | 财政局(公章) 局长年 月 日 | |||||
市政府(公章)(签字) 年 月 日 | ||||||
经办人(签字):